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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

来源: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4-5-31 11:11:32

2014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点击下载查看

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文件
津招委高发〔2014〕8 号
关于印发《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》的通知
各普通高等学校、区县招生委员会、各有关单位:
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,按照教育部、市委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,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,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,坚持试卷安全是生命线、考试安全是生存线、服务品质是发展线的理念,加强管理,优化服务,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,努力实现“四个确保”的工作目标,即“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,确保考试实施过程绝对安全,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绝对安全,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”。
现将《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
二○一四年四月二日
主题词:高校 招生 2014 规定
(共印200 份)
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2014 年4 月2 日印发
-2-
附件
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
为做好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,依据教育部相关
文件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如下规定。
一、报名
1.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
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(以下简称高考)。
2.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,逾期
不再补报。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,接收报名的
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;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
在其户口所在的区县招办报名。
3.报考者按文史、艺术(文)、体育(文)、理工、艺术(理)、
体育(理)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,报名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须
进行电子摄像,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。
二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
1.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。
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(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、街道办
事处)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、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,并对其真
实性负责。鉴定内容完整、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。
对受过刑事处罚、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,要
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、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
-3-
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2.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
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,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:
(1)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,
情节严重的;
(2)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,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、
性质恶劣的。
三、身体健康状况检查
1.根据教育部规定,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
状况检查(以下简称体检),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。
2.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高
招办)会同天津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规定。区县招办根据实际
制定本区县体检工作实施细则,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考生的身
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。考生的体检应在区县招办指定的体检医院
进行,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。主检医师
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、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。体检医院
应按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
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教学[2003]3 号)及《教育部办公厅、
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
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教学厅[2010]2 号)对考生的身体健
康状况做出相应的、规范准确的结论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,负责
-4-
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。体检结束后,各有关单位要
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,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。
3.军队、武警、公安、司法类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
定执行。
四、考试
1.高考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,由各区县招生委员会负
责组织实施。考点应设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,若需增设考点,
须由区县招生委员会报经市招生委员会批准。考生的准考号以区
县为单位按照文史类、理工类随机编排。各区县招生委员会须按
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考试管理,考点主考、应考单位负
责人、所有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均须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
纪责任书,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。
2.高考各科目考试均以教育部制定的《普通高中课程标准
(实验)》中必修模块和部分选修模块为主要考核内容;命题遵循
《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》和《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
考试天津卷说明》。
3.高考的试题(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、副题)在启封
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;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
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;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
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;答题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
家秘密级事项管理,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
级事项管理。
-5-
4.高考科目设置为“3+文科综合/理科综合”。“3”是指语文、
数学、外语。数学科目分为文史类与理工类,外语科目考试包括
听力测试,文科综合科目包括政治、历史、地理,理科综合科目
包括物理、化学、生物。
5.高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数的方式呈现。全部科
目试卷的总分值为750 分,其中语文、数学、外语科目的分值分
别为150 分,文科综合、理科综合科目的分值分别为300 分;文
科综合中政治、历史、地理科目试题的分值各为100 分,理科综
合中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科目试题的分值分别为120 分、100 分、
80 分。
6.文科综合、理科综合科目实行同场分科考试,考生在同一
场次、同一考试时间内参加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的考试。
语文、数学、英语、文科综合、理科综合科目实行计算机网
上评卷,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,在试卷上或草稿纸
上答题无效。
7.高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、俄语、日语、法语、德语、
西班牙语6 个语种,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。
高考英语听力考试单独组织实施。英语听力考试分值为20
分,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两套试卷的考试。英语听力考试
的两套试卷分别记分,取较高的分数作为考生的英语听力考试成
绩计入其英语科目考试总分。
报考俄语、日语、法语、德语、西班牙语语种的考生,其高
-6-
考外语科目考试时间为6 月8 日下午,先进行听力考试,再进行
笔试。
报考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录取高校有英语口试要求专业的
考生,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,测试结果分为合格
与不合格两个等第。
8.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,按照《国家教
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 号)和教育部有关文件执
行。考生在高考中的违规事实将被记入《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
系统》。
9.高考评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,由市高招办统
一组织,采取分科定点、集中评阅的办法。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
导小组,由高校主管领导任组长。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须严格执
行我市制定的评卷实施细则,切实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评
阅工作。
10.高考成绩公布后,考生可以到报名所在单位查询本人高
考成绩,也可自愿通过邮政速递、招考资讯网查询等途径获知本
人高考成绩。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,可在规定时间内提
出复核成绩申请。复核成绩的科目、范围及程序另文规定。
依据教育部规定,高考考生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,
考生和考生家长不能查阅。
五、招生章程
1.高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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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。
2.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,
其内容必须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表述规范。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
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
社会公布,不得擅自更改。各高校在招生宣传(广告)中应当准
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、层次,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
一致的学校名称,不得使用简称。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
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
工作。
3.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:高校全称、校址、层次、办学
类型、在津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、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、
专业培养外语的要求、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、身体健康状况
要求、录取规则、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
价结果的使用办法、学费标准、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
种类、联系电话、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。
4.在津招生高校应在我市规定的时间内,将招生章程中有关
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市高招办,市高招办
将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汇总后向社会公布。
六、填报志愿
1.高考各批次的填报志愿工作,在公布高考成绩后进行。市
招生委员会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,划定
本市普通高校招生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本科二批填报志愿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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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数线。符合相应分数范围的考生可以依次填报本科二批及以上
批次,本科三批和高职(专科)批次志愿;可以参加本科一批、
本科二批、本科三批、高职(专科)批次志愿征询。
考生填报志愿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,逾期不再补报(填报
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另文规定)。
2.考生的填报志愿工作,由考生报名所在单位组织实施。各
报名单位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培训指导,并按规定组织好考
生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。
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及我市公布的招生政
策后,按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,并对所填报志愿
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。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,
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。
七、考生档案
1.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。其主要内容包
括考生报名信息、体检信息、志愿信息、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
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(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
及处理结果)等内容。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、体检
表、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
一致。
市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
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。各区县招办、中学按照教育部信息
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,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、
-9-
汇总整理和异地备份工作,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、准确、真实、
规范。
2.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县招办按照我市有关
规定负责组织实施,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
在中学负责组建,其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。
享受有关照顾政策考生的证明材料应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。
八、录取
1.在津招生高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,由市招生委
员会分批次组织实施。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
网上录取。
2.高校在津招生录取顺序依次为:提前本科批次,国家试
点学院志愿,自主选拔录取合格考生、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
员志愿,本科一批(含A 类高校和B 类高校)、本科二批A 阶段、
本科二批B 阶段、本科三批A1 阶段、本科三批A2 阶段、本科
三批B 阶段、高职(专科)提前批次、高职(专科)批次A1 阶
段、高职(专科)批次A2 阶段的顺序进行录取。
提前本科批次为军队、武警、公安等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高校
或专业;国家试点学院志愿栏仅限已参加天津大学、中国科学技
术大学试点学院招生考核并合格、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填报;本
科一批A 类(B 类)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志愿栏,仅限已
参加本科一批A 类(B 类)高校考核并合格、经公示无异议的考
生填报;本科一批为部委属高校、“211 工程”高校和经批准参加
-10-
本批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;本科二批A 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
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
或专业;本科二批B 阶段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(含部分本市独立
学院);本科三批A1 阶段为坐落在本市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
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;本科三批A2 阶段为其他
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
业;本科三批B 阶段为其他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;
高职(专科)提前批次为有特殊要求的高职(专科)院校或专业;
高职(专科)批次A1 阶段为坐落在本市的高职(专科)院校或
专业;高职(专科)批次A2 阶段为其他高职(专科)院校或专
业。
3.高校在津录取新生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
有关规定。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,高校
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%以内,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
例,市高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。
4.本科一批(含A、B 类高校)、本科二批(含A、B 阶段
高校)、本科三批(含A1、A2、B 阶段高校)、高职(专科)批
次(含A1、A2 阶段高校)录取高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办
法。
平行志愿投档规则:计算机投档系统先对同一科类、相应批
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,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
进行排序,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;若考生符合其中
-11-
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档条件时,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高校;若考生
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档条件,则直接投档到该高校。
当若干名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但单科分数不同时,计算机
投档系统分文理、按规定的科目顺序分数进行排序投档,文史类
的科目顺序依次为“语文、数学、文科综合、外语”,理工类的科
目顺序依次为“语文、数学、理科综合、外语”。
5.在津招生的高校应构建对学生的多元评价体系,选拔符
合本校培养要求的学生,为学生多方面展示自己提供空间。高校
招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内涵主要包括高校对学生的学业多元评价和
非学业多元评价。录取时,高校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
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,以高考成绩
为主要录取依据,根据考生志愿,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中呈现的学
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内容,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。
6.在津招生的高校在投档考生范围内,以高考成绩为主要
录取依据,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
价结果,自主确定录取实施方案。
7.本科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“学校负责、招办监督”
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。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、身体状况
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、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
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,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
确定,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。市高招办为在
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信息和服务,组织管理招生
-12-
录取工作,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、在津招生计划和招生章
程情况,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、规定和招生章程的行为。
8.高职(专科)院校的录取工作,实行根据考生志愿,市
高招办按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投档,院校德智体美全面考核、
择优录取的办法。民办高职院校可以自主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。
9.各批次录取时,市高招办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投档,
由高校审查录取。高校要尊重考生的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,正确
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,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
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,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。
录取过程中,考生如申请放弃提前本科批次院校志愿,只能
参加本科二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;如申请放弃本科一批院校志愿,
只能参加本科三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;如申请放弃本科二批院校
志愿,只能参加高职(专科)批次的录取;如放弃本科三批或高
职(专科)批次院校志愿,可到报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区县招
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允许其放弃。
10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,在其高考成绩总
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,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。
(1)按中办发[2000]28 号、教基[2001]1 号文件评选获得天
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,增加20 分投档。
(2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,增加
20 分投档。
(3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
-13-
目取得前6 名;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 名;获得市级
统一测试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(含)以上称号,并在报
考当年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特长生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
高中毕业生,增加20 分投档。
体育特长生统一测试项目为田径、篮球、足球、排球、乒乓
球、武术、游泳、羽毛球、网球、跆拳道。
(4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天津市三好学
生称号者(其中一次须是2013--2014 学年度),增加10 分投档。
(5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
国决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增加10 分投档。
(6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(含
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)或“明天小小科学家”奖
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、二等奖者,增加10 分投档。
(7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
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,增加10 分投档。
(8)归侨、华侨子女、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,增加10
分投档。
11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,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
加分数投档,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。
(1)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(含)以上或被大军区(含)
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,增加20 分投档。
(2)烈士子女,增加10 分投档。
-14-
(3)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,增加10 分投档。
(4)少数民族考生,增加5 分投档。
12.归侨、华侨子女、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,凡报考华
侨大学、暨南大学的,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
分数线下10 分以内,高校提出调档要求,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。
13.同时符合第10 条、第11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,市高招办
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。
凡符合第10 条、第11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,须按有关规定办
理相关手续,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,并将证书和证明
材料复印,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。
14.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。高校定
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,可在该校调档
分数线下20 分以内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,由市高招办补充
投档,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;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
生计划,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。
15.本科二批及以上的农业、林业、师范、地质、矿业、石
油类等高校录取时,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,经高
校同意,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,
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。
16.本科一批B 类的外地高校,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
顺序志愿生源不足,经高校同意,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
档案,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。
-15-
本科二批的外地高校,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
生源不足,经高校同意,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 分提
供考生电子档案,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。
本科三批、高职批次的外地高校,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
上生源不足,经高校同意,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,
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。
17.下列考生,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,由高校审查决定
是否优先录取。
(1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
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;
(2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
赛区一、二等奖的应届考生;
(3)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;
(4)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(如独唱、独
奏、绘画等)个人单项获一、二、三等奖的应届考生;
(5)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;
(6)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
的子女,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,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,驻国
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,解放军总部划定
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 年的军人的子女,在国家确定的四
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
10 年的军人的子女,在飞、停飞不满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
-16-
空勤军人的子女,从事舰艇工作满20 年的军人的子女,在航天和
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 年的军人的子女。残疾人民警察、因公牺
牲人民警察子女、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。
(7)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,可以由高校
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。
18.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,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
生政策、高校招生资格、高校招生章程、高校招生计划、考生咨
询及申诉渠道、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、统考各录
取批次控制分数线、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、各录取批次高校
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;公示本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
应资格的考生、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。
各区县考试机构、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、本校享
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、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
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。公示期至少10 个工作日,并保留至当年8
月底。
在津招生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、招生章程、录
取结果查询办法、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;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
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。
九、新生入学
1.被高校录取的新生,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2 周内,凭
本人录取通知书、考生证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,
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无误后,将密封
-17-
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。档案移交过程中,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
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,履行签字交接手续。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,
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,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
到。
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,办理报到
等手续。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,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,
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。
2.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已录取
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,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
手续。
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,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
格。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在津录取考生名单汇总,于本
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 日之内传报市高招办,市高招
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考生名单对其录取资格予以注销,并报教育部
备案。
3.新生入学后,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,
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对于徇私舞弊
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,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律
检查部门,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十、附则
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、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、公安、艺术、
体育类招生,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、高水平运动员、艺术特长生、
-18-
飞行员工作和港澳高校招生、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,按照教育
部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-19-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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